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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方式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项,以及外商其他投资的对外发行股票项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批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明细表(外资统基1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外资统基2表)编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
  填表说明:
  1、“批准企业 (项目)个数”是指外商直接投资中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合伙企业个数、批准的合作开发项目个数。
  2、“合同外资金额”是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新批准企业合同外资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增资减资不对企业(项目)个数进行调整。合伙企业的合同外资是指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外方认缴的出资额。
  “合同外资金额”按企业类型分别计算,即: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外方股东贷款计算。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按照合同外资=认缴资本×外方出资比例计算。
  (3)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按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填列。
  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4“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投资,还可以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7、“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8、“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暂行规定》设立,且未上市的股份公司。
  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10、“合作开发项目”是指外国公司依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项目。
  11、“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是指以人民币计价,面对中国公民发行股票且在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12、“外商投资B股上市公司”是指以美元港元计价,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13、“其它”是指外国公司、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境外公司分公司、境外银行分行等,还包括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后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超过10%(含10%)的资金。
  14、“外商其它投资”是指除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
  15、“对外发行股票”是指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由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认购所筹集的资金(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10%)。
  16、“国际租赁”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签订租赁合同,从租赁公司较长期地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一般归承租人。
  17、“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直接提供或通过国外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该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外方技术、设备价款。
  18、“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我国境内的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产品交外商销售,境内企业只收取工缴费,这种合作方式一般外商需进口部分机器设备,境内企业可用工缴费偿还。

  (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年第  季度

 

新设营业性机构个数

撤销营业性机构个数

投资额

(万美元)

营运资金

(万美元)

资本金

(万美元)

甲

01

02

03

04

05

合计

 

 

 

 

 

一、金融机构

 

 

 

 

 

合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独资银行

 

 

 

 

 

合资财务公司

 

 

 

 

 

独资财务公司

 

 

 

 

 

外资基

管理公司

 

 

 

 

 

二、保险机构

 

 

 

 

 

合资保险公司

 

 

 

 

 

独资保险公司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三、证券机构

合资证券公司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表  号:外资统综2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226号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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