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
(商资函[201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的要求,加强外资统计管理工作,客观反映利用外资的新形势和新方式,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我部对《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原《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 说 明
(一)总则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四、附录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
(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四)附则
一、总 说 明
(一)总则
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3、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
4、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5、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外商投资审批数据和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可作为外商投资统计的基础数据。
6、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外商投资审批网络管理系统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提高外资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
2、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
3、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自由港投资按实际投资者国别/地区确定来源地。
4、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其中:
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投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
(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人员、进出口等方面的指标。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1、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时须在外商投资批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从企业批准设立或批准协议、合同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3、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商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商务部汇总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银行、证券、保险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汇总,并报商务部。
4、 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外商投资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5、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 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 报送方式
| 页码
|
外资统基1表
| 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 月报
| 外商投资企业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 即时
|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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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统基2表
|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 月报
| 外商投资企业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 月后7日内
|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 9
|
外资统基3表
|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 年报
| 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 年后180日内
|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 11
|
外资统综1表
| 外商投资分方式统计表
| 月报
| 外商投资企业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 月后7日内
|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及纸制报表交换
| 13
|
外资统综2表
| 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 季报
| 外商投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
|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 季后15日内
| 电子数据交换
| 16
|
外资统综3表
| 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 年报
| 外商投资企业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 年后180日内
|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 18
|
三、调 查 表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填报单位: 表 号:外资统基1表
地方代码: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226号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单位:万美元
企业名称
| 中文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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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 特殊经济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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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行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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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年限
| | 进出口企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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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 〇鼓励类〇允许类 〇限制类〇中西部优势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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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〇合资 〇合作 〇独资 〇股份公司 〇合伙 〇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〇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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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〇高新技术企业 〇研发中心(〇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〇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〇功能性机构 (〇地区总部 〇采购中心 〇财务管理中心〇结算中心〇销售中心〇分拨中心
〇其他)
| 〇其他类型
|
〇投资性公司 〇投资性公司投资 〇创业投资企业 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〇股权投资企业 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〇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〇境内投资 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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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〇股权并购
〇资产并购
| 〇并购涉及国有股权变更
〇并购涉及国有资产转移
| 〇被并购公司为上市公司
〇被并购公司非上市公司
| 〇战略投资
〇返程并购
|
〇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 〇境内居民返程投资
〇新设合并〇吸收合并 〇存续分立 〇解散分立
〇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 〇BOT 〇T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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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 批准文号
| | 免税进口设备金额 万美元
|
投资总额
| | 折 万美元
| 本次增资额
| | 折 万美元
|
注册资本
| | 折 万美元
| 本次增资额
| | 折 万美元
|
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
| | 折 万美元
| 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
|
| 折 万美元
|
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
| | 折 万美元
| 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加额
|
| 折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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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
|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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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发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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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面积(m2)
| 实际发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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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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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发生值
|
| 办公生活设施用地(m2)
| 实际发生值
|
|
建筑物、构筑物面积(m2)
|
| 实际发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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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地面积(m2)
| 实际发生值
|
|
节能环保
| 环评文件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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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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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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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发生值
|
| 二氧化硫排放量(吨/年)
| 实际发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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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吨/年)
|
| 实际发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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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类别
| 投资者名称
| 注册地
| 出资额
| 折万美元
| 所占比例
| 其中技术出资额
| 折万美元
| 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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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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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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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溢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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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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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溢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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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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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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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受让支付的溢折价
| | | | | | |
本次增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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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溢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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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投资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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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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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溢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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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增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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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溢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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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技术引进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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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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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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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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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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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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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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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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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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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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