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令
(第42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6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2010年12月28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水利部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
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办法(试行)》等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
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修改《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
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财〔1989〕1号发布)
2.
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1992年10月20日水利部水建〔1992〕25号发布)
3. 《
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1993年9月20日水利部水建〔1993〕454号发布)
4.
拍卖“五荒”(未治理小流域)使用权,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7月8日水利部水保〔1994〕340号发布)
5.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5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7〕142号发布)
6.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