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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工作的意见

  (二)充分发挥培训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制定培训基地建设标准,采取申报与招投标方式相结合,确定10个工作基础较好、培训积极性较高的省级文化培训机构或文化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基层队伍培训基地,辐射全国或周边省区,承担文化部委托、本省及周边省区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基层文化队伍骨干培训任务。

  (三)构建优势互补、开放竞争的培训工作机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通过政府委托培训和招投标相结合的方式,遴选优质培训资源,鼓励高等院校和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基层文化队伍培训,激发文化系统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力。

  (四)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规范完善基层文化队伍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培训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

  (五)健全培训考核评估与督查制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培训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将培训工作与持证上岗制度、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相挂钩,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方面。将培训工作纳入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单位年终考核指标,纳入图书馆、文化馆站评估工作。文化部定期开展基层文化队伍培训督查工作,对培训工作完成好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通报批评。

  四、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

  (一)充实和丰富培训内容。培训工作以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质培养、能力建设等内容为基础,根据基层文化工作实际需要,设计培训课程,不断丰富和完善培训内容。

  (二)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丰富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上门培训、对口支援、远程培训和脱产研修等多种形式。创新教学方法,鼓励采取案例教学、现场教学、讨论教学等多种方法。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开放、兼容、共享的网络远程培训服务平台,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络,面向基层专兼职文化工作者提供随时随地的在线学习、在线考试等服务,鼓励基层文化工作者利用业余时间自主学习。

  五、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一)加快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培训师资队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依托现有各级文化干部培训机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和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单位,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的专职教师队伍;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管理人员、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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