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不予批准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其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测绘企业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3日内签批意见。
行管处根据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签批意见,3日内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合资、合作测绘企业申请名称、地址或者法人代表变更的,行管处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为申请单位换发《测绘资质证书》之前,行管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将原证书交回国家测绘局。
第十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合资、合作测绘企业申请测绘资质适用《测绘资质审批表》。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以下简称国土司)负责承办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础测绘处(以下简称测绘处)承办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受理审查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审查及组织必要的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
第四条 测绘处承办人员收到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按照《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测绘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测绘处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测绘处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申请建立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测绘处
1、测绘处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委托函格式详见附件1)。受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反馈国土司进行审查(审核回函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
2、测绘处收到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见附件3),报分管司领导。
(二)国土司
1、分管司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在《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报国土司司长。
2、国土司司长于2个工作日内在《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3、测绘处收到国土司司长签署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上报局领导的批复文件,经国土司司长审签后,随同单位申请材料一并报局领导审批。
(三)局领导
局领导收到国土司提交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批复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六条 国土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测绘处在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或不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
第八条 经审查同意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人名单于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听证的,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听证程序。
第十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工作日期限内。国家测绘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委托审查函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我局决定受理 单位提交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表》,现转交你单位,请按下表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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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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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域内现有坐标系统与拟建坐标系统关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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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坐标系统在本区域内是否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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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区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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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在该区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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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
年 月 日
附2: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核意见
国家测绘局:
我单位对你局以审字[ ]第 号函转交的申报书进行了审核,意见如下:
审核内容
|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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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资质
| |
本区域内现有坐标系统与拟建坐标系统关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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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坐标系统在本区域内是否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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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区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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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在该区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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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测绘局
年 月 日
附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
提供资料状况
| 申请单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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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坐标系统建设承担单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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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坐标系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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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意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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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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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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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处意见
| 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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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导意见
| 处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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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司意见
| 司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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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批意见
|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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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以下简称国土司)负责承办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础测绘处(以下简称测绘处)承办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受理审查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审查及组织必要的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
第四条 测绘处承办人员收到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按照《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