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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等10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标准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法不予受理的,标准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填写《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八条 科技国际司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送总参谋部测绘局征求意见。

  第九条 标准处在接到总参谋部测绘局意见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司领导。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经司长同意(需要司务会研究的,在2个工作日内开会研究),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分管局领导在4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成果对外提供后妨碍国家安全的;

  (二)已有非涉密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标准处负责将申请材料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科技国际司。

  第十二条 科技国际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审批过程中由于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规定程序履行手续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标准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和对相应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通知。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接到批准文件和保密技术处理通知后,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保密技术处理通知和相应成果到国家测绘局认可的保密技术处理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的、需国家测绘局提供的,申请人应持批准文件到相应成果保管单位办理成果使用手续,领取成果后到国家测绘局认可的保密技术处理机构作保密处理。

  第十五条 保密技术处理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保密技术处理机构出具的保密技术处理证明报科技国际司备案。

  第十六条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标准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改变提供对象、提供方式、提供成果内容、提供时间等,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规定。

  附1:
  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外方情况

外方组织名称

 

外方国别

及驻地

 

外方性质

□国外组织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方业务范围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家批准合作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部门

 

批准文号

 

拟提供成果来源

□申请人既有成果

□需国家测绘局提供成果

□需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成果

对外提供成果背景情况

(包括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必要性、用途、提供时间、提供形式等)

拟提供的测绘成果情况

(包括拟提供测绘成果的种类、范围、数量、精度等)

提交资料状况

□《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查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

□申请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

□拟提供的原始测绘成果(仅限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

□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仅限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的)

□其他材料:

申请人承诺

 

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总参谋部测绘局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标准处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领导审批意见

                

   

司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局领导签批意见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审批程序规定

  (一)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科技国际司)负责承办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科技国际司外事处承办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式3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家测绘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式3份)。

  第五条 外事处承办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科技国际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填写《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国际司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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