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确需进行专家论证评审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九条 承办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文件的制作并送达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拆迁申请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论证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拆迁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分管局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拆迁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准予拆迁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除和重建工作,并通知拆迁申请单位及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重建工作完成后,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好测量标志的保管工作,并向国家测绘局报送新的控制点成果资料。
第十三条 做出不准予拆迁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文件中说明理由,并告知拆迁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为保证时效,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涉密成果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申请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2);
(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通知。
第六条 受理窗口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3),在4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成果处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依照
《暂行办法》等
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进行组织审核,并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成果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受理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成果处负责人;
(二)成果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成果司领导;
(三)成果司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需报请局领导审批的,经成果司领导审签后,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八条 成果处承办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当依据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九条 受理窗口应当自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制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做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
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国测法字〔2007〕13号)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受理窗口应当完善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受理、补正、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登记制度,建立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审查、送达、归档、统计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证时效,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涉密成果的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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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代码
| (由审批单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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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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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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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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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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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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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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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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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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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及保管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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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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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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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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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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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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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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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函机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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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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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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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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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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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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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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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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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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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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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范围、精度及数量
(图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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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管
涉密成果机构
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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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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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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