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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等10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照本程序规定进行考核认证。

  不需要考试的,质量监督处在《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延续期限并加盖核准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计量检定员证》变更、复审事项,申请人应当将原《计量检定员证》交回国土测绘司。

  第十四条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计量工作年限

 

学历

 

所学专业

 

技术职称

 

电  话

 

电子邮箱

 

聘用单位

 

法人代表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公章)

 

考试成绩

 

 

 

 

 

 

 

 

 

质量监督处承办人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处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司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司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盖司章)

 

 

 

 

 

                     签字:        年  月  日

 

 

 

 

 

 

 


  制表:国家测绘局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论证、转报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工作予以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

  属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由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

  第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

  (一)国家大地原点;

  (二)国家水准原点;

  (三)国家绝对重力点;

  (四)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GNSS);

  (五)基线检测场点;

  (六)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第四条 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应当由申请拆迁的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拆迁申请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同意支付拆迁费用书面材料;

  (四)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征求测量标志建设等有关单位或测量专家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迁建方案,依法落实迁建费用,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测绘局,并附相关材料。转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二)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基本情况,包括点名、点号、等级、地理位置和粗略空间坐标(精确到0.5')、点之记等基本信息,可列表说明;

  (四)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必要性、迫切性阐述及核实、实地调查、测量标志建设单位意见等情况说明,组织了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意见应一并附上;

  (五)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方案,包括迁建地点选择、主要技术路线与要求、迁建工作安排、迁建经费测算等内容。

  第六条 成果处承办人员收到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做出受理决定,送达拆迁申请单位,并通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其他转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要求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

  (三)对属于第三条规定不得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转报材料一律存档,不予退回。

  第七条 成果处在受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审核,并依照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成果处承办人员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成果处负责人;

  (二)成果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成果司领导;

  (三)成果司领导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需要局内相关司(室)会签的,负责会签的司(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五)分管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可以对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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