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等10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测办〔2010〕108号)
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国家测绘局对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了制、修订。《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地图审核程序规定》、《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未修订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程序规定》一并印发,请遵照执行。原《
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等10项测绘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测办〔2004〕81号)予以废止。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承办甲级测绘资质审查。
第三条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办理。
第四条 受理和初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第五条 审查
行管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2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对需要会审的,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批准,行管处2日内将会审建议送达有关司会审。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认为有必要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于2日内派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调查。
第六条 对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行管处应当在本处审查期限内,提出召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专题司务会的建议,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司长同意后召开。
第七条 公示
行管处自收到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司长签署的审核意见之日起1日内,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向分管局领导签报。
分管局领导3日内签批意见。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八条 决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管处1日内起草批准文件,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分管局领导4日内签批意见。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
经核实无问题的单位,行管处起草批准文件,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经核实有问题的单位,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视情况做出处理;对于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经审核不予批准的单位,行管处起草不予批准文件,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颁证
行管处在分管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到行管处签领《测绘资质证书》,并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甲级测绘单位,其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资质证书号、发证日期、有效期、业务范围等,应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经审查不予批准甲级测绘资质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其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甲级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行管处7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需要会审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送有关司会审。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3日内签批审核意见。
行管处根据司领导签批意见,3日内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甲级测绘单位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人代表变更的,行管处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为申请单位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之前,行管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将原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颁布的《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负责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工作。
国土测绘司质量监督处承办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国土测绘司在每年第三季度发布开展当年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确定报名时间、资格考试时间,指定考试实施机构。
第四条 申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经其所在单位推荐,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质量监督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国家测绘局也可以委托其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质量监督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获得受理后方可参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的,质量监督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条 质量监督处负责组织资格考试试题拟定、印刷等工作。在考试前将参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考场须知、试题送达考试实施机构。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实施机构向国土测绘司报送考试材料,经质量监督处整理汇总,确认考试成绩,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国家测绘局确定。对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的材料应进行审核,逐级签署《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自考试成绩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颁证或者不予颁证的决定。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质量监督处
1、质量监督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考试实施机构报送的考试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报质量监督处负责人;
2、质量监督处负责人收到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二)国土测绘司
1、分管司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签署《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报国土测绘司司长;
2、国土测绘司司长于3个工作日内签署《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
3、质量监督处收到国土测绘司司长签署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上报分管局领导的批复文件,经国土测绘司司长审签后,随同考试材料一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局领导
分管局领导收到国土测绘司提交的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核批复文件后,6个工作日内签批《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批意见。
第九条 国土测绘司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经审核作出准予颁证决定的,质量监督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经审核作出不予颁证决定的,质量监督处填写《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对准予颁证的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质量监督处应当在作出颁证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名单及证书编号、检定项目、有效期限等。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其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国土测绘司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经复审的,其《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国土测绘司根据复审申请,在《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延续或者重新考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