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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有关市场监管情况上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有关市场监管情况上报工作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防治“非典”期间,开展有关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切实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3]7号)的要求,现就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有关市场监管情况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防治“非典”事关重大,情况紧急,请各地要立即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局长、牵头部门、具体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务于4月2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下简称总局)。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积极做好有关情况的上报工作。主要有: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对有关市场监管的主要措施、办法及其经验。

  2.在有关市场监管执法中发现和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销售各种假冒伪劣商品;超范围经营或者无照无证经营“非典”防治药品和相关商品;发布虚假防治“非典”药品、相关商品的广告欺骗消费者;以及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特别是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和有关重大、典型案件。

  3.本系统确诊患有“非典”人员以及疑似病例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单位、职务等。

  三、各地应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于每周二、四下午4点前,分两次向总局上报有关情况;遇有出现防治“非典”商品抢购、紧缺、价格大幅上涨等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发现重大、典型案件及处理情况,要随时上报并提供详细的文字材料。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抓好落实,建立逐级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误报。对于采取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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