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件
1.2010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摘要。
2.与董事会相关的文件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
(5)董事会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6)社会责任报告(如有)。
3.与监事会相关的文件
(1)监事会决议公告;
(2)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
4.与独立董事相关的文件
(1)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4)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6)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适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6)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适用);
(7)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8)保荐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9)保荐机构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