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恢复兰州大学等8家环评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环办函[2010]1443号)
兰州大学,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重庆创辉煌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酒泉市环境评价所,青海省环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根据我部《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环办〔2010〕90号)的要求,你们自2010年6月以来进行了内部整改。经查,你们通过内部整顿和学习,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内部管理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我部批准你们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自即日起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你们应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认真抓好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