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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

  请与会代表于2011年1月11日(星期二)至12日上午11时前报到。

  国务院拟于1月12日下午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会议通知为准),出席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届时在京参加。

  四、会议地点

  北京西郊宾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五、其他事宜

  1.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本通知转送给本地区参加会议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产煤市和有关煤炭企业,并做好与会代表统一报名工作。

  2. 请各单位将出席会议代表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及联系方式)于1月6日下午5:00前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

  联系电话:010-64463200、64214613

  传  真:010-64237417、64463220

  保 密 机:010-3566(传真)、2933

  3. 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结束后,1月15日上午接着召开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队伍建设座谈会。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及人事处处长(请于1月14日16时以后报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代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其各部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社团组织秘书长参加座谈会。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青岛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武汉市、成都市、西安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与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合署办公的以及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由1人担任的单位,只参加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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