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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在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应及时、如实向我局报告机组的建造(包括核安全设备)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五、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机组安全的影响。

  六、按照审评工作单的承诺及时提交有关文件,完成相关工作。并将审评中达成一致的内容反映到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

  七、发放建造许可证后要及时开展或完成以下工作:

  (一)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开展松动部件监测系统的抗震设计研究工作,使得松动部件监测系统在设计上满足运行基准地震的抗震要求。

  (二)营运单位应于2011年6月前建立相应的培训机构,切实加强人员各项培训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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