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83号)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的报告》(福核技发〔2009〕216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因此,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组织对福建福清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该机组目前已基本具备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我局批准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同时,将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4号机组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020号
项 目: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
持证单位: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桦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简称“我局”)审查了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贯彻了《
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核安全审评原则》,已具备建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