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1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相关地区。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