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借鉴国际监管新规提高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水平。巴塞尔委员会最新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NSFR)指标充分考虑了市场及异质性压力(银行自身问题造成的流动性紧张)情况、存款保险情况、资金担保情况、批发与零售资金情况、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等等因素,特别是强调了表外业务及非契约性(因声誉风险而承担的资金流出)的资金流出分析,与现行流动性监测指标相比,更精细,也更具前瞻性和科学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化对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新指标的学习、理解和运用,从短期、长期两个时间维度上监测本行流动性风险。
五、不断提升信贷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是深入推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对贷款发放审慎性的重要制度保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信贷资金投向事先约定和仔细审查过的交易和领域,要严格设定还贷条件。对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的“整借整还”条款进行彻底纠正,改为在必要宽限期后至少每半年还本一次,利随本清的科学和审慎做法,做到风险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做损失度量与准备。
二是大力开展贷款核销工作。要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做到账销、案存、权在。积极执行国家相关核销政策,着重及早做好地震、泥石流等受灾地区和受损行业的不良贷款核销工作。
三是认真落实综合经营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综合经营试点的后评价,对于所投资跨业子公司一段时期后管理与业绩仍不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对集团公司不仅没有帮助反而有所拖累的,就应该坚决退出。要加强防火墙建设和集团并表管理。开展跨业经营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综合并表风险管理能力,并建立风险隔离安排,必须建立严格的机构、资金、业务、信息和人员的防火墙体系。
四是高度重视贷款转让的潜在风险。贷款转让在借款人、保证人不知情不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不但不符合借贷
合同法的原则,也滋生了道德风险。尤其是所谓拆分性贷款转让,其实质是无监管、无约束的资产证券化粗糙翻版,只能对盲目的风险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当明令禁止。
六、深入推进银行业监管制度建设
按照“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相结合”、“风险约束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和银行外部基础设施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稳步而深入地推进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建设。
近期银监会将着力做好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四项监管工具的发展建设工作。一是资本充足率。银监会将统一研究梳理我国资本监管政策规则,统筹考虑1988年协议、新资本协议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新规则的要求,审慎设定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明确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比例水平,对所有银行实施留存资本缓冲要求,并考虑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附加资本要求,研究探索在信贷高速增长、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下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通过资本监管实现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目标。二是动态拨备率。在风险早期暴露和审慎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动态拨备管理,对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占贷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5%,同时贷款损失准备金占不良贷款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50%,两者按孰高要求执行。同时,要建立激励相容的推动实施机制,一方面银监会将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沟通,推动拨备在银行成本中的客观反映,并在资本充足评价中充分考虑一般准备的附属资本属性,另一方面,要区别各类机构风险状况,对于贷款分类偏离度低、不良贷款率低的银行,要制订激励性的过渡期安排和达标安排,着力强化机制约束,鼓励银行充分计提拨备。三是杠杆率。杠杆率的分子将采用一级资本,分母应覆盖表内外所有风险暴露,综合考虑表内风险暴露、非衍生品表外项目和金融衍生品的全额敞口头寸,对银行杠杆率水平进行审慎限制。四是流动性比率。在现有流动性指标的基础上,引进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对银行在压力情况下的一个月内持续经营能力和一年以上长期资金匹配程度进行监测评价。以上监管要求,银监会将在进行深入讨论研究以及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设定合理的时间表,稳步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