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1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2010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以下称《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以下船舶应当依照《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船舶识别号: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称《
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自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或拟依照《
船舶登记条例》办理任何船舶登记手续,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二、关于申请时间
(一)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依照《
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在对船舶现有登记、检验数据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统一授予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无需另行提出申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等可以通过中国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查询授予的船舶识别号,并打印相关凭证。2011年7月1日后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上无法查询到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应当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或船舶检验手续前(有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2年6月30日,无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3年6月30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