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船舶确需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在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前,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船舶名称,并说明船舶名称变更的原因。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新的船舶名称经核定后,申请人应当在与船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交通专业报纸上连续公告3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自船舶名称变更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30日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可以持公告原件以及有关申请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船舶名称变更后,原船舶名称自动注销。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别批准,其他船舶不得再使用该名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申请书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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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为船舶识别号为CN×××××××××××的船舶申请核定使用以下船舶名称(由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其中的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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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汉语拼音或英文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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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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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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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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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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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填写
| 申请类别:1.船舶试航□ 2.新建船舶□ 3.新登记船舶□
4.所有权转移后使用新名称□ 5.所有权转移后使用原名称□ 6.变更名称□
原船舶名称: (适用于第4、5、6种情况)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网络申请
申请人身份:□船舶定造人 □船舶建造人 □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提交申请材料: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
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 □
船舶名称变更的原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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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材料内容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负责。在所有权转移后继续使用原船舶名称的情况下,申请人保证原船舶所有人未禁止使用该船舶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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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填写
| 准予核定 船舶名称。
不准予核定 船舶名称。原因: 。
核定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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