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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1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和船舶登记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局对《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原《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520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监督,规范船舶名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的船舶。
  第三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船舶名称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但是仅申请试航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造船舶,其船舶名称可以仅申请使用英文船名。
  第五条 船舶名称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二)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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