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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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吨位
| 2000总吨及以上
| 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
| 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 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 100总吨以上至未满300总吨
| 100总吨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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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船舶
| 一般
规定
|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水手1人
| 船长或驾驶员(散化船、油船、液化气船须为船长)1人
| 驾驶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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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
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水手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或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机驾合一,须增加水手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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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
| 一般客船
| 一般规定
|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
| 船长1人、水手1人
| 驾驶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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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水手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再增加二副1人、水手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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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级航区客船
| 一般规定
| 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大副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1人
| 驾驶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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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大副1人、水手2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二副1人、水手2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水手2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大副1人、水手2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水手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驾驶员1人、水手2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水手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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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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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千瓦及以上
| 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瓦
| 75千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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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
|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
|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机工 1人
| 机工1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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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 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三管轮1人、机工2人
| 非机驾合一须增加三管轮1人、机工1人
| 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轮机员或轮机长1人
| 非机驾合一的为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 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机工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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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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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船舶载客定额,每满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满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满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满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乘客定额不足以配客运部人员的,可由甲板部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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