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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管资〔2010〕49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要求,建立正版软件资产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软件作为国有资产纳入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对现有软件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
  二、全面使用正版软件,不得私自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管理软件和信息系统必须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的第三方软件产品要取得合法授权;购买计算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要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的要求,杜绝盗版侵权行为。
  三、将软件纳入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严格控制配置需求,优先购置国产品牌软件,设备更新时硬件和软件应当同时配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软件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四、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把软件资产作为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代码为715000)登记入账。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重新开发或升级的软件,按开发、升级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应当和硬件分开独立入账。
  五、加大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力度,加强通用软件资产的归档管理,并做好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和相关授权证书及载体的保管工作,保证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六、规范软件资产处置工作,严格处置程序,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使用的软件在工作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置。
  七、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资产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禁止将软件资产用于商业用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停止使用后,不涉及国家机密、仍具有经济价值的,应当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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