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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7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
(第1512号)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11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海关商品编号及其对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2011年1月1日前办理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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