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做好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相应的申报单格式。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我局完成申报单印制工作前,可自行印制或由申请人自行制作;已实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网上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先行受理纸质申报单据。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检测问题
根据《IMSBC规则》的规定,部分固体散装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对其物理、化学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对于《IMSBC规则》中规定的A组(易流态化)物质,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备案手续时,应要求提交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量证明。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检测应在装货前六个月内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如期间发生可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情况,应予以重新取样和检测。货物含水量的检测应在装货前7日内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如期间发生可改变货物含水量的降水等情况,应予以重新取样和检测。货物含水量超过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不得装船运输。
对于拟交付船舶运输的煤炭,应按照《IMSBC规则》的要求,对其理化性质进行检测,正确认定其所属组别。
开展上述检测工作的试验室或机构,应具有开展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器材、资料,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三、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问题
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未在该规则附录1中列明的固体散装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进行安全适运性评估,确定其理化性质、组别和运输要求等。如该类货物为国际运输,还应经出口国、进口国和船旗国三方评估。上述固体散装货物未经评估,不得交付船舶运输。具体评估程序和要求参照《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四、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督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和易流态化的固体散装货物,特别是精矿粉等特别危险货物的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船舶持有的申报单据、证书证明和货物资料;船舶持有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第6.2类和第7类除外)、稳性资料手册;船舶应配备的氧气探测仪等设备配备情况;船舶与码头商定的装卸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以及货物装卸作业、平舱作业和恶劣天气下作业等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