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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矿业权核查换证有关要求补充说明的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矿业权核查换证有关要求补充说明的函
(国土资矿函〔201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核工业集团总公司:

  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应用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保证2011年起全国矿业权登记数据库统一到西安1980坐标系。现就矿业权核查换证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在办理延续、变更、保留等手续,同时办理核查换证手续。对于无延续、变更事项的采矿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尽快通知相应采矿权人,办理核查换证手续,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采矿权核查换证工作。

  2010年底前,无延续、变更、保留等事项的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在年底前通过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相应的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上报部备案。

  经实地核查有遗留问题,且在2010年底前暂时无法解决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在年底前通过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冻结的方式保存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上报部备案。待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根据《通知》要求,办理核查换证时,应提交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经审核的西安80坐标系坐标及换证审查意见(县级发证除外)。由部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换证意见格式为《矿业权核查数据更新换证审查意见表》(见附件)。

  三、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变更范围手续的,仍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执行,提交《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但因核查变更范围的,按核查换证的要求办理。

  四、铀矿采矿权由中国核工业集团总公司负责报部办理换证有关手续。铀矿探矿权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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