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档案统计年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
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国统制〔2010〕68号)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继续施行,有效期限2年。现将2010年度档案统计年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报送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请合理安排基层填报单位的上报时间,保证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汇总后的综合年报数据(软盘、U盘、光盘均可)和打印的综合年报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研究司综合调研处。
各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请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统计年报数据(软盘、U盘、光盘均可)和手工报表送交我局政策法规研究司综合调研处。
我局将根据年报报送时间和报表质量对各报送单位的统计年报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表扬。
二、填报基层表注意事项
各填报单位填报基层表时,要认真阅读《
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掌握填报要求,准确理解指标解释,做到填报时不漏项,年度、单位类别代码、对应关系和统计指标单位准确无误,并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档基1表
1.局馆合一、具有档案局名称的单位,同时填报档基1表、档基2表,人员情况按实际分工分别填入档基1表和档基2表。
2.档基1表中的专职人员文化程度各行的数字不应少于档案专业程度相对应的各行数字。例如:“文化程度”中的“大学本科”数不应少于“档案专业程度”中的“大学本科”数。(档基2表、档基3表同档基1表)
3.档基1表中,“事业费”(第24行)的单位为“万元”,指本年度除行政费(包括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以外的档案专业业务费。
(二)档基2表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和档案室合一的,同时填报档基2表、档基3表,人员情况按实际分工分别填入档基2表和档基3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