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47号)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
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