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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境外账户收支情况报告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企业境外账户收支情况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加盖企业公章,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

2.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提交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清单(加盖企业公章,并列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成交币种、成交总价、本次核销金额,下同);

对于预收货款项下收入或贸易融资项下收入,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提交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清单;

对于进料加工出口收入且有抵扣的,提交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号清单(加盖企业公章,并列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号、成交币种、成交总价、本次抵扣核销金额,下同)。

3.对于单笔出口与相应收入或进口差额超过5000美元的,提交差额原因说明;

4.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提交书面报告;

5.外汇局要求企业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纸质《报告表》及电子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1.企业应当使用辅助系统(企业版)按照《报告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及时、如实、完整地填写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交易收支、账户划转、账户月末余额、对账单余额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企业填报《报告表》时应注意:

(1)每月至少报告一次,并可根据自身需要提高报告频率;跨月份的收支应分月报告。

(2)符合《暂行办法》收支范围规定的收入和支出(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除外)交易,填写在“交易收支情况”项下;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及境外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填写在“账户划转情况”项下,同一账户内部币种转换视同境外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交易收支情况和账户划转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逐笔报告;账户月末余额及对账单余额情况应每月报告一次。

(3) 《报告表》“交易收支情况”项下“交易代码”栏目根据本笔收入或支出交易性质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填写。

(4)《报告表》中的收支属于预收预付款项的,应在“贸易信贷信息”栏目注明贸易信贷类型,并填写对应的“预计报关日期”。

(5)《报告表》中的支出交易属于资本项目支出的,应在“其他”栏目填写对应的“资本项目交易编号”。属境外直接投资的,填写境外投资项目编号;属境外放款的,填写该笔境外放款额度编号;属外债还本付息的,填写外债编号。

(6) 根据境外开户行的SWIFT 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填写“银行代码”。

(7)根据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填写“对账单产生日期”和“对账单余额”,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应在收到后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8)按照不同账户分别计算并填写“月末余额”;一个月内分次报告的,在月末报告时填写。

  月末余额=上期报告月末余额+本期报告收入总额-本期报告支出总额+本期报告同名划入总额-本期报告同名划出总额-本期调回境内金额。

(9)《报告表》收支余平衡关系应当正确。

(10) 纸质《报告表》与电子表格内容应当一致。

2.存放境外资金运用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3.对于集团型业务:

(1)主办企业、各成员公司应按照上述要求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属于本公司收支范围的《报告表》和相关材料。

(2)主办企业应当做好各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记录各成员公司通过境外账户的代垫代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

4.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报送的《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后,需及时核对内容是否一致,并将电子表格导入辅助系统。



  五、监督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收入

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

2.企业报告的相关材料;

3.境外开户行邮寄的对账单;

4.其他相关材料。

1.根据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和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审核境外账户收入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根据企业报告数据和资料,由所在地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

1.外汇局根据企业报送的《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在辅助系统中建立电子台账,汇总其境外账户收入总额。

2.外汇局在境外账户货物贸易项下收入的可核销额范围内按照企业报送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清单,直接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进行核销处理:

⑴存在核销差额的,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差额原因说明。

⑵存在进料抵扣的,根据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号清单办理抵扣核销。

2.外汇局完成上述出口收汇核销处理后,需在辅助系统登记核销情况,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规定,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核减企业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

3.从境外账户调回资金不得用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无需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支出

管理

1.根据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和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审核境外账户支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根据企业报告数据和资料,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进口付汇总量核查。

外汇局将企业《报告表》中的贸易项下支出信息纳入进口付汇总量核查管理。

非现场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

2.企业报告的相关材料;

3.境外开户行邮寄的对账单;

4.其他相关材料。

1.境外账户收入本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在外汇局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

2.《报告表》收支明细与境外账户对账单的一致性。

1.外汇局按月核对《报告表》与境外账户对账单的一致性。对于集团型业务,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核对通过辅助系统汇总生成的集团《报告表》与境外账户对账单的一致性。

2.外汇局以企业为主体,对货物流数据和贸易项下资金流数据(包括境内账户和境外账户的贸易收支)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货物贸易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出口的一致性。

3.外汇分局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情况,并通过辅助系统生成电子文档,上报总局。

现场

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

2.企业报告的相关材料;

3.境外开户行邮寄的对账单;

4.其他相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监测情况,对存在下列异常情况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1.报告内容不准确,报告材料不真实;

2.年度累计存放境外出口收入总额超出已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

3.《报告表》收支明细与境外账户对账单不符;

4.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且未及时报告或无合理解释;

5.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况。

1.所在地外汇局可对企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⑴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

⑵约见被核查单位负责人;

⑶现场调查;

⑷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2.对于集团型业务,各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只对辖内成员公司进行现场核查;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需对集团整体进行现场核查的,各相关外汇局应予协助。

3.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违反《暂行办法》或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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