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账户收支情况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 1.《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加盖企业公章,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
2.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提交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清单(加盖企业公章,并列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成交币种、成交总价、本次核销金额,下同);
对于预收货款项下收入或贸易融资项下收入,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提交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清单;
对于进料加工出口收入且有抵扣的,提交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号清单(加盖企业公章,并列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号、成交币种、成交总价、本次抵扣核销金额,下同)。
3.对于单笔出口与相应收入或进口差额超过5000美元的,提交差额原因说明;
4.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提交书面报告;
5.外汇局要求企业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 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纸质《报告表》及电子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 1.企业应当使用辅助系统(企业版)按照《报告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及时、如实、完整地填写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交易收支、账户划转、账户月末余额、对账单余额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企业填报《报告表》时应注意:
(1)每月至少报告一次,并可根据自身需要提高报告频率;跨月份的收支应分月报告。
(2)符合《暂行办法》收支范围规定的收入和支出(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除外)交易,填写在“交易收支情况”项下;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及境外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填写在“账户划转情况”项下,同一账户内部币种转换视同境外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交易收支情况和账户划转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逐笔报告;账户月末余额及对账单余额情况应每月报告一次。
(3) 《报告表》“交易收支情况”项下“交易代码”栏目根据本笔收入或支出交易性质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填写。
(4)《报告表》中的收支属于预收预付款项的,应在“贸易信贷信息”栏目注明贸易信贷类型,并填写对应的“预计报关日期”。
(5)《报告表》中的支出交易属于资本项目支出的,应在“其他”栏目填写对应的“资本项目交易编号”。属境外直接投资的,填写境外投资项目编号;属境外放款的,填写该笔境外放款额度编号;属外债还本付息的,填写外债编号。
(6) 根据境外开户行的SWIFT 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填写“银行代码”。
(7)根据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填写“对账单产生日期”和“对账单余额”,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应在收到后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8)按照不同账户分别计算并填写“月末余额”;一个月内分次报告的,在月末报告时填写。
月末余额=上期报告月末余额+本期报告收入总额-本期报告支出总额+本期报告同名划入总额-本期报告同名划出总额-本期调回境内金额。
(9)《报告表》收支余平衡关系应当正确。
(10) 纸质《报告表》与电子表格内容应当一致。
2.存放境外资金运用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3.对于集团型业务:
(1)主办企业、各成员公司应按照上述要求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属于本公司收支范围的《报告表》和相关材料。
(2)主办企业应当做好各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记录各成员公司通过境外账户的代垫代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
4.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报送的《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后,需及时核对内容是否一致,并将电子表格导入辅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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