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账户出口收入包括从境外收到的:①出口货款,包括预收货款;②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收入;③出口保险理赔款。
2.企业境外承包工程、运输等项下收入确有存放境外需求的,经外汇局批准后可存放于境外账户。
3.境外账户货物贸易项下支出包括支付到境外的:①进口货款,包括预付货款;②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支出。
4.企业境外账户资金可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和外债还本付息。
(1)对于经商务等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无需办理事前登记,可直接进行支付,并应于支付日后20个工作日内凭境外账户划款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对于需支付前期费用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额度并办理外汇登记后支付;
(3)对于境外放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的相关规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并办理登记后支付;
(4)对于外债还本付息,企业应当按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支付。
5.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
对于集团型业务,需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的,应按照成员公司各自存款情况相应划入成员公司的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银行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银行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登记表》。银行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登记表》复印件备查。
6.企业同名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之间资金可以相互划转。企业不得将境内账户资金划转至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确有合理需求的,应当事先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7.企业境外账户资金可以进行币种转换。
8.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调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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