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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存放境外规模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存放境外规模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确定其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2.外汇局根据当地实际和辖内企业申请情况确认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1.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登记其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如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

2.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其已登记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指自然年度内企业境外账户收入发生额(境外同名账户划入的资金除外)合计。

3.企业书面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和拟存放境外规模。

4.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规模。



  三、境外账户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后续开户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登记表》;

3.境内企业与境外开户行新签订的《协议》或原有《协议》的补充协议。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境外开户行。

2.企业在境外选择的开户行,原则上应当是中资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或与境内外资银行有关联关系的境外银行。关联关系是指该境外银行与境内外资银行之间为母子关系、总分关系,或属于同一家银行的子行或分行。

3.境外开户行所在国家(地区)应当是对账户资金划转及账户信息披露无严格限制且经济政治比较稳定的国家(地区)。

4.同一企业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数量不得超过5个,特殊情况需增加境外账户数量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企业可以在不同国家(地区)银行开户,在同一国家(地区)可选择多家银行开户,在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多币种账户视为一个账户。

1.后续开户前,企业应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境外开户行与之前开户提交的《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的,企业应提交新签订的《协议》。境外开户行未发生变更的,企业可提交原《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新开账户适用原《协议》。

3.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账号和账户币种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账户收支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境外账户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2.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⑴出口收入;

⑵账户资金孳息;

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3.境外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

(1)货物贸易项下支出;

(2)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

(3)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

(4)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

(5)调回境内;

(6)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1.境外账户出口收入包括从境外收到的:①出口货款,包括预收货款;②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收入;③出口保险理赔款。

2.企业境外承包工程、运输等项下收入确有存放境外需求的,经外汇局批准后可存放于境外账户。

3.境外账户货物贸易项下支出包括支付到境外的:①进口货款,包括预付货款;②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支出。

4.企业境外账户资金可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和外债还本付息。

(1)对于经商务等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无需办理事前登记,可直接进行支付,并应于支付日后20个工作日内凭境外账户划款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对于需支付前期费用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额度并办理外汇登记后支付;

(3)对于境外放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的相关规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并办理登记后支付;

(4)对于外债还本付息,企业应当按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支付。

5.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

对于集团型业务,需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的,应按照成员公司各自存款情况相应划入成员公司的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银行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银行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登记表》。银行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登记表》复印件备查。

6.企业同名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之间资金可以相互划转。企业不得将境内账户资金划转至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确有合理需求的,应当事先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7.企业境外账户资金可以进行币种转换。

8.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调回要求。

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2.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开户行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账户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2.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关闭境外账户。境外账户关闭前留有余额的,应当调回境内。

2.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所在地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1)未经外汇局登记擅自在境外开户存放资金的;

(2)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3)超出《暂行办法》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暂行办法》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4)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企业关闭境外账户后,应在关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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