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承诺上述报告内容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1.“一、交易收支情况”和“二、账户划转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逐笔报告。
“交易收支”:境内企业与境外主体之间的交易收支,对应“收支类型”包括收入和支出。
“账户划转”对应“收支类型”包括调回境内、境外同名账户划入和境外同名账户划出;同一账户内部币种转换视同同名账户划入和划出,填报转换前后币种和金额。
2.“银行代码”:指银行的SWIFT 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
3.“交易代码”:根据本笔收入或支出交易性质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填写。
4.贸易信贷信息栏目中“类型”:指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5.“预计报关日期”:贸易信贷类型为预收货款的,填写对应的预计出口日期;贸易信贷类型为预付货款的,填写对应的预计进口日期;
6.“资本项目交易编号”:属境外直接投资的,填写境外投资项目编号;属境外放款的,填写该笔境外放款额度编号;属外债还本付息的,填写外债编号。
7.“国际收支申报号码”仅限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境内时填写。
8.“三、账户月末余额及对账单余额情况”应每月报告一次。
“对账单产生日期”和“对账单余额”:根据境外开户行对账单信息填写;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应在收到后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9.“月末余额”:按照不同账户分别计算填报;一个月内分次报告的,在月末报告时填写。
月末余额=上期报告月末余额+本期报告收入总额-本期报告支出总额+本期报告同名划入总额-本期报告同名划出总额-本期调回境内金额。
附件2: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程
一、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资格管理
与
首次开户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 1.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或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以下统称境外开户行)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4.企业为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而制定的内控制度;
5.集团型业务企业还须提交:参与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关于参与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资格登记表》);
6.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集团型业务企业,所有参与成员公司均应当具备上述规定条件。
| 1.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分为单一型业务企业和集团型业务企业:
单一型业务指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不涉及其他境内关联企业;
集团型业务指企业集团内部有多个境内成员公司参与进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
2.集团型业务应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按规定对所有参与成员公司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3.审核材料:
⑴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首次申请时,还应说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⑵企业为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而制定的内控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账户管理、存放境外资金使用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
⑶集团型业务参与成员公司情况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成员公司须承诺其愿意通过主办公司专用账户,办理其自身外汇收支。
4.企业境外账户(或在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离岸账户,以下统称境外账户)开户登记程序:
⑴单一型业务企业应当到其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⑵集团型业务企业:
①主办企业与参与成员公司属同一外汇局管辖的,应当由主办企业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②主办企业与参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相关成员公司(仅指与主办企业分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当持加盖公章的《资格登记表》,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资格登记;
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资格登记表》相应栏目中签章,并将《资格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和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退成员公司;
主办企业持《资格登记表》(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及其他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5.所在地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开户登记后,在《登记表》相应栏目中签章(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下同)后,将《登记表》(企业留存联)退企业留存,并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以下简称辅助软件)中录入登记情况。
集团型业务的主办企业与参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主办企业还应将《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复印件传递给相关成员公司,并由成员公司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6.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账号和账户币种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条件。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统称外汇分局)规定的其他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条件,外汇分局应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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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 1.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2.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变更的,还须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集团型业务新增参与成员公司的,还须提交新增成员公司情况说明;
4.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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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信息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和集团型业务参与成员公司变更。
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集团型业务参与成员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应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3.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且变更后属不同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变更前及变更后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集团型业务的主办企业或成员公司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由主办企业或成员公司自行办理变更备案。
4.集团型业务企业新增参与成员公司的:
⑴主办企业与新增成员公司属同一外汇局管辖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
⑵主办企业与新增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应由新增成员公司按前述规定办理资格登记后,再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
5.完成上述信息变更备案或登记手续后,所在地外汇局需在辅助软件中录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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