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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 部属各单位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具体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办理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在部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参与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关注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八)根据要求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第七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准确地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制度,部属各单位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部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建立台帐,按月汇总报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部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部内其他单位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公开部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部属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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