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第三批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0〕5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根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及《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为提高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质量,保障农业机械化健康快速发展,我部决定开展第三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第三批能力认定的申报范围是: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旋耕机、微耕机、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喷杆式喷雾机、担架式机动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烟雾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青饲料收获机、谷物干燥机、农用水泵、潜水电泵等19种产品。其中,认定承担轮式拖拉机部级鉴定能力的省级机构总数不超过7个;植保机械和水泵类各不超过3个。
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可根据自身现有农机试验鉴定能力基础和技术优势选择1~3种(类)产品进行申报。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可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农机试验鉴定能力建设情况,向我部申请相关农机产品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
二、申报条件
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
四条规定,申报条件包括: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