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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22号)


  为丰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拓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短期融资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于2010年11月18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自律规则及本规程对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第五条 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应提交以下注册文件: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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