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須知
第1欄: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在雙方註冊登記的海峽兩岸雙方出口商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第2欄: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在雙方註冊登記之海峽兩岸雙方生產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如證明書包含一家以上生產商,應詳細列出所有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如證明書填寫不下,可以隨附生產商清單。如生產商和出口商相同,應填寫「同上」。若本欄資料屬機密性資料時,請填寫「簽證機構或相關機關要求時提供」。
第3欄: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在雙方註冊登記之海峽兩岸雙方進口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第4欄:應填寫運輸方式及路線,詳細說明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船舶、飛機等)的編號、裝貨口岸和到貨口岸。如離港日期未最終確定,得填寫預計的離港日期,並註明「預計」字樣。
第5欄:不論是否給予優惠關稅待遇,進口方海關可在本欄標註(v)。如果不給予優惠關稅待遇,請在該欄註明原因。該欄應由進口方海關已獲授權簽字人簽字。
第6欄:如有需要,得填寫訂單號碼、信用狀號碼等。
第7欄:應填寫項目編號,但不得超過20項。
第8欄:應對應第9欄中的每項貨物填寫「調和制度」編碼,以進口方8位碼為準。
第9欄:應詳細列明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貨品名稱可在中文名稱外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貨品名稱應與出口商發票及「調和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裝貨,應註明“散裝”。當本欄貨物資料填寫完畢時,加上“***”(三顆星)或“\”(結束斜線符號)。
第10欄:每種貨物的數量可依照海峽兩岸雙方慣例採用的計量單位填寫,但應同時填寫以國際計量單位衡量的數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積(用公升衡量),體積(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確地反映貨物數量。
第11欄:應填寫嘜頭或包裝號,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
第12欄:若貨物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出口商必須按照下列表格中規定的格式,在本證明書第12欄中標明其貨物申報適用優惠關稅待遇所根據的原產地標準。
本表格第9欄列名的貨物生產或製造的詳情
| 填入第12欄
|
(a)出口方完全獲得的貨物
| “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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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符合本附件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的原產材料生產
| “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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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的貨物
| “PSR” |
此外,如果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依據「累積規則」條款、「微小含量」條款或「可互換材料」條款,亦應於本欄相應填寫“ACU”、“DMI”或“FG”。
第13欄:應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下海峽兩岸雙方出口商開具的商業發票所載明的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發票編號及發票日期。
第14欄:應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填寫、簽名,並應填寫簽名的地點及日期。
第15欄:應由簽證機構的授權人員填寫簽證地點和日期,並簽名、蓋章。同時應提供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