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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七条的协定》;

  非台湾原产材料,是指除依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台湾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大陆原产地证书格式

  2.台湾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3.原产资格申明书

  附件1
  大陆原产地证书格式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正本
  如有任何涂改、损毁或者填写不清均将导致本原产地证书失效

1.出口商(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编号:

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受惠情况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5.备注:

2.生产商(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受惠情况

 

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3.进口商(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4.运输工具及路线:

离港日期:

船舶/飞机编号等:

装货口岸:

到货口岸:

6.备注:

7.项目编号

8. HS编码

9.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10.毛重或者其他计量单位

11.包装唛头或者编号

12. 原产地标准

13.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

       

14.出口商声明

-本人对于所填报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负责;

-本原产地证书所载货物,系原产自本协议一方或者双方,且货物属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原产货物。

                   

出口商或者已获授权人签字

                

地点和日期

15.证明

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规定,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

 

                

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签证机构印章

电话:         传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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