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
《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
《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七条的协定》;
非台湾原产材料,是指除依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台湾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大陆原产地证书格式
2.台湾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3.原产资格申明书
附件1
大陆原产地证书格式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正本
如有任何涂改、损毁或者填写不清均将导致本原产地证书失效
1.出口商(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 编号:
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受惠情况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5.备注:
|
2.生产商(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 5.受惠情况
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
3.进口商(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
4.运输工具及路线:
离港日期:
船舶/飞机编号等:
装货口岸:
到货口岸:
| 6.备注:
|
7.项目编号
| 8. HS编码
| 9.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 10.毛重或者其他计量单位
| 11.包装唛头或者编号
| 12. 原产地标准
| 13.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
|
| | | | | | |
14.出口商声明
-本人对于所填报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负责;
-本原产地证书所载货物,系原产自本协议一方或者双方,且货物属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原产货物。
出口商或者已获授权人签字
地点和日期
| 15.证明
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规定,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
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签证机构印章
电话: 传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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