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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及启用新式收养登记字号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及启用新式收养登记字号的通知
(民办函〔201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我部研发了“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在试点省份完成试运行。为保证该系统于2011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启用,同时避免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收养登记字号重复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测试,保证系统按时启用

  “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信息化基础支撑环境为依托,系统和数据库建在民政部,为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收养登记的民政局提供实时在线登记服务。该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adopt.mca.gov.cn或http://202.108.98.55,用户名为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局所属地行政区划代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6),如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用户名为110101,各地初始密码均为123456。

  收到通知后,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收养登记的民政局应及时登录系统并更改初始密码,在系统正式启用前认真测试练习,保证正确操作,测试数据由我部于2011年1月1日前统一删除。我部将择期举办系统操作培训班,培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已经自行开发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民政部门,可以继续使用原系统办理收养登记。

  二、启用新式收养登记字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启用新式收养登记字号填写方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登记字号为Saaaaaa-bbbb-cccc;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解除收养登记字号为Jaaaaaa-bbbb-cccc;办理撤销收养登记的,撤销收养登记字号为Caaaaaa-bbbb-cccc;补发收养登记证的,补发收养登记证字号为BSaaaaaa-bbbb-cccc;补发解除收养登记证的,补发解除收养登记证字号为BJaaaaaa-bbbb-cccc;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收养登记证明字号为Zaaaaaa-bbbb-cccc。

  以上“aaaaaa”为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局所属地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为当年办理登记、补发证件或出具证明序号,如北京市民政局2011年办理的第一对涉外收养登记字号为S110000-20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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