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华浩德国际基金会(美国)北京代表处设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0〕298号)
中华浩德国际基金会:
你们关于设立北京代表处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华浩德国际基金会(美国)北京代表处设立登记。该代表处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浩德国际基金会(美国)北京代表处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