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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后,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移交到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
  殡葬服务单位或者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对需要销毁的殡葬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确保应当销毁的档案没有漏销和流失。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清册和殡葬档案目录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不断提高殡葬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在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附件1
  归档章式样

全宗号

类别

年度

室编卷号

馆编卷号



  填写说明:
  1.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类别:填写本卷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名称。
  3.年度:填写本卷档案的所属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5.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附件2
  卷内文件目录式样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序号

文件题名

日期

页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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