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火化证明存根;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 提供土葬服务的公墓在遗体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遗体安葬合同;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 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二)骨灰安放(葬)合同;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殡葬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
(三)殡葬文件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殡葬文件材料按照类别--年度进行整理。
殡葬档案的类别分为遗体火化、遗体安葬和骨灰安放(葬)三类。
遗体火化类的年度以遗体火化证明上所记载的时间为准;遗体安葬类和骨灰安放(葬)类的年度以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殡葬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与方法:
(一)遗体火化文件材料以被火化的死者为单位整理,一个被火化的死者一卷;遗体安葬材料和骨灰安放(葬)材料以墓穴(格位)为单位整理,一个墓穴(格位)一卷。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各类案卷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三)卷内文件材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连续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照片、图表等正面难以编写页号的,可以编在背面左上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