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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更好地为殡葬事务管理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以下简称殡葬档案),是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殡葬档案工作纳入殡葬管理和民政档案工作中,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殡葬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殡葬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殡葬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明确负责殡葬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殡葬档案;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殡葬档案的安全保管;
  (四)提供殡葬档案查阅服务,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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