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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合作银行或具备资格银行违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74,68402464。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__分局(外汇管理部)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内部办理联)
  编号:

签 发:

主 办 处:国际收支处

核 签:

复 核:

经 办:

日  期:20 年 月 日

申请备案机构

 

受理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备案资料

申请报告

[√]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

合作协议书范本

[√]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备案审核意见

 

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  号)规定的备案条件,拟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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