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合作银行或具备资格银行违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由外汇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74,68402464。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__分局(外汇管理部)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内部办理联)
编号:
签 发:
| 主 办 处:国际收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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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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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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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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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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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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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备案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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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备案资料
|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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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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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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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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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核意见
| 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 号)规定的备案条件,拟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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