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落实《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商务部共同制定了《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疗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以下简称港澳独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