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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失效]


  (一)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研究进度分勤下拨,专款专用。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负责人应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管理,精打细算,超支不补。

  1、科技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各单位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支配。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实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评审、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评审、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2、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企业不得提取管理费。

  项目主持部门在计划年度检查时一并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对不符合开支的限期纠正,对挪用的要追回款额,拒不执行者2年内不安排项目。

  (二)凡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在科技标准司作出决定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的购置情况一并报送科技标准司和原拨款财务部门核批,剩余费用应全额上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用于新的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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