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
(2)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规定;
(3)成果的实用价值、作用以及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推广应用的可行性;
(4)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理论等的创新性、先进性和达到的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6)评审结论应写明存在问题或后续改进意见,未载明的,应予以补正。
(七)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评审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评审单位或者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评审委员会改正。
(八)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及一般软科学研究成果,已申请专利和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及其他不应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研究成果,其验收要求如下:
1、按本规定五(一)和五(二)两条的要求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验收申请表。
2、申请验收的项目成果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应包括:
(1)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
(2)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规定;
(3)成果的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
(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九)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验收、评审或鉴定工作所需的一切条件。
(十)项目经验收、评审或鉴定通过后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填写验收、评审或鉴定证书,按验收、评审或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正式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技术资料2套,验收、评审和鉴定证书不超过20份),由科技标准司审核盖章后颁发相应的验收、评审或鉴定证书。
(十一)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科技档案部门的规定将相关的实验记录、数据等技术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据为己有。科技标准司按照档案部门规定将验收、评审或鉴定的文件、材料归档。
(十二)科技标准司统一组织项目成果的编印和出版。
(十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计划或不按本规定进行验收、评审或鉴定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2年内国家环境保护局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六、经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