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失效]


  4、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不组织鉴定,应按合同进行验收。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的计划内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5、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不组织鉴定,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按合同进行验收。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只进行验收。

  (五)项目成果鉴定的有关要求按环科〔1994〕633号文执行。

  (六)项目成果评审要求如下:

  1、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负责组织并主持项目成果的评审(简称组织单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持评审(简称主持单位)。

  2、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形式。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成果应采用会议形式。

  3、采用会议评审时,由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审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采用通信评审时,由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9人组成通信评审组,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成果作出评价。评审委员填写评审意见表,组织评审单位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评审结论必须经通信评审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4、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必要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2)对被评审的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

  (3)不是成果完成单位人员,不是该成果的研究人员以及该成果的顾问人员;

  (4)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备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

  5、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应在确定的评审日期前3天,将被评审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被聘承担评审任务的专家,专家在收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查,并准备评审意见。评审委员应对被评审的软科学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保守被评审成果的技术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对最终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

  6、评审组应根据项目合同完成情况,据实提出评审结论,结论应包括: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