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材料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并由单位档案部门审核、盖章。
3、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须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盖章)。
(二)科技标准司接到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申请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30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在批复验收、评审及鉴定申请表时作出验收、评审或鉴定安排;审查不合格需做补充工作的项目,应在完成补充工作后1个月内重新提交申请表。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属于验收、评审或鉴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
(2)提交的申请表和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3)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2)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断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进行项目验收、评审及成果鉴定时,须按《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对成果划定密级。
(四)凡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成果,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的原则如下:
1、应用技术成果可组织鉴定;
对于可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其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视同应用技术成果,按规定申请鉴定。
2、重大软科学研究成果,不组织鉴定,应组织评审。重大软科学成果主要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和基础性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除上述两类以外的一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一般软科学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不组织鉴定,只组织验收。可以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定,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按五(一)和五(二)两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查合格,填写验收证书,作为验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