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环境保护局是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利。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国家环境保护局全额拨款的项目,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部分资助的项目,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其他投资方共有,并在合同中注明。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应用或在有关材料中引用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阶段成果或最终成果的,应在有关材料中注明“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成果”。为保证科技成果的可靠性,在工作中应用未经评审或鉴定的阶段成果必须经科技标准司批准。
五、项目成果验收、评审及鉴定
(一)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成果的验收、评审或鉴定。必要时可以授权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或者委托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持单位)主持验收、评审或鉴定。
完成项目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申请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在其建议的验收、评审或鉴定日期前1个月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各两份):
1、验收、评审或鉴定申请表。
2、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合同书;
(2)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水平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或方法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与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报告;
(4)设计与工艺图表、质量标准;
(5)用户使用情况;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分析对比报告、有关的检索和查新结论报告;
(7)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8)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序),若与原合同不符,需同时附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批准过的调整文件。
(9)所提交的研究报告的封面要求如下:页面左上角注明“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编号XXXXX”(分写在两行),页面中央为研究报告题目,页面下端居中写明承担单位和完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