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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失效]


  (八)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立项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全部或部分拨款的指令性项目(A类)和单位自筹经费的指导性项目(B类)。

  (九)国家环境保护局各业务司利用国家科技三项费用以外的其他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必须经科技标准司审定并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局年度科技计划方可下达,由各司(办)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科技标准司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

  四、项目管理

  (一)凡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自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科技标准司签订《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签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按合同下拨经费。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科技标准司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标准司提出书面报告,待认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1、调整研究内容或考核目标的;

  2、延长研究时间的;

  3、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遇特殊情况须调整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配套经费等条件,并配合科技标准司对项目进行阶段检查。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凡跨年度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于每年年底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进度报告》,于次年元月底报送科技标准司。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报项目进度报告的单位,科技标准司可停止下拨研究经费。

  (四)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科技标准司有权暂停或撤消项目。

  1、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2、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3、与项目相关的国内、外配套资金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4、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的;

  5、研究内容与其他科技计划重复的;

  6、实践证明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7、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又没有及时上报的;

  8、违反本补充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凡需要撤消(除经阶段检查科技标准司决定撤消的项目以外)的计划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科技标准司,由科技标准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论证并据结论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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