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于每五年周期(与国家五年计划同步)前一年提出,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定后向全国发布。
三、年度计划编制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的要求和当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国家环境保护局每年发布项目指南,具备申请资格的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可根据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并结合本院所的特点和本地区所涉及的重大环境问题,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申报研究项目。研究项目必须考虑成果的应用或推广,解决环保工作中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二)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请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科学研究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双重领导的科研院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环境保护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则上不受理非环保系统的项目申请。
(三)项目申请者应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及其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和已承担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包括在研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攻关项目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科技人员的项目申请。
政府机关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确因工作需要,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四)项目申请者必须按年度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表》,直属和双重领导科研院所拟申请的项目应经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地方环保科研院所拟申请项目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科技管理部门审定,于每年第四季度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
(五)科技标准司审核上报的科研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就与有关司业务内容相关的项目征求各司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初审和专家评议结果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科技计划方案交局务会审定,并根据局务会意见修改后于每年上半年下达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考核目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起止时间及经费额度(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项目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申请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七)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