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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
(环科〔1997〕404号)


  为了贯彻国家科委关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及验收的办法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的管理,有必要对《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有关章节进行修订和细化,以保证计划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性。为此,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一般原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下达的科技发展计划。

  (二)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凡属下列范围的项目均应纳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并按本规定统一管理:

  1、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利用部门切块费安排的科技项目;

  2、国家环境保护局各司(办)利用有关部门拨款开展的科研项目;

  3、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各地方、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进行的环境科研活动,若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也需按本规定统一管理。

  5、凡未进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不能申请国家环境保护局环保科技成果评审和鉴定。

  二、五年计划编制

  (一)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

  (二)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决策、环境管理及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环境问题对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结合环境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的规律,提出五年期间科技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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